赣州市 - 2017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赣市中小企发〔2017〕3号】

2018-06-01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中小企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工信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市局各科室、综合办事处:

现将《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打造中小企业“双创”服务生态,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企业字〔2016〕5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运作规范,支撑力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局、民营企业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和工信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平台的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主要服务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化应用等。

1.信息查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人才、市场、物流、管理、企业信用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技术咨询、品牌孵化、知识产权、节能降耗、清洁生产、降本增效等各类创新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质量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等服务;在中小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5.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服务。

6.人才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7.信息化应用:充分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促进提升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在赣州市内注册登记,运营2年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有开展服务必备的服务设施、仪器。

2.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专职从业人数10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60%以上。

3.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年服务中小微企业50户以上,年开展每次30户以上企业参加的服务活动2次以上,从事人才培训的示范平台年均培训1000人次以上,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5.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综合服务的示范平台集聚社会服务机构3户以上。

6.有参加相关公益性服务活动经历。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活动,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7.获得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市级以上有关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均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3.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企业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赣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提出申请。

4.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平台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网站公示。

5.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公示期满、具备认定条件的示范平台,正式行文认定为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赣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2);

2.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4.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5.主要服务设施、软件及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6.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7.上一年度服务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件2);

8.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

9.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或市级以上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国家或地方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的复印件;

11.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4)。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对示范平台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赣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附件3)报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市级平台直接报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并附示范平台的复核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经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统筹安排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及复核通过的示范平台给予奖励。推荐优秀示范平台参加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报送制度。示范平台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服务工作总结及相关运营情况。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1月20日前将本辖区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报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市民企发〔2013〕2号)同时废止。

 链接原文:http://sme.ganzhou.gov.cn/tzgg/238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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