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 2015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 】

2019-07-1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 】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省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发展,提升服务中小企业水平,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福建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3日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以下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侧重推荐服务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并协助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按照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二)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三)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附件3);

    (六)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八)服务企业名单(附件4);

(九)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十)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5)。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省属有关机构,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申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申报。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推荐工作,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示范平台单位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示范平台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综合确定拟认定为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四)拟认定名单在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根据公示结果,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被认定为“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省级资金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省级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优先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要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平台运营情况。由各设区市收集后统一上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属单位示范平台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或处罚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运作不规范,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经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市级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2〕3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平台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3.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4.服务企业名单

5.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附件1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运营情况;
  四、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成效等);
  五、下一步发展设想。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一、平台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注册资本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场地情况

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家数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

其他合作单位







 

附件2  

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数量

购买时间

购买价格

备注



















































































































合计





 

附件3    

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岗位

教育情况

专业资质情况

在服务平台工作年限

联系

电话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资格证

名称

发证机关

















































































































































附件4

服务企业名单

序号

服务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服务内容简述

































































































上一年度共服务企业   家

申报单位(盖章):

 

附件5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所提供的福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原文链接:http://www.fujian.gov.cn/zc/zxwj/bmwj/201506/t20150603_13008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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