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 2019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厦经信企业〔2016〕 413号】

2019-07-01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经信企业〔2016〕 4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有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4〕4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公共服务带动、社会服务广泛参与"的原则,由一个统筹全市服务资源的市级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枢纽平台")和若干个窗口平台,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网络体系。

  第三条 "慧企云"平台作为我市平台网络枢纽平台的线上载体,是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资源的总入口和总出口,也是厦门市政府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网络工作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平台网络的监督和管理。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1.对平台网络运营组织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审议平台网络重大资产、资金使用方案;

  3.审查批准枢纽平台年度运营方案、服务计划及年度预算;

  4.对平台网络的运营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5.统筹平台网络内外部资源的协调整合工作;

  6.审查批准平台网络运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2.平台网络运营的日常监督,协调处理平台网络运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对窗口平台的新增、减退的情况进行审定;

  4.指导和协调服务中心、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

  5.其他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章 枢纽平台管理运营

  第七条 枢纽平台作为平台网络的核心,重在联通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协调统一的呼入、服务、评价、改进体系,建设统一的服务机构、服务产品、企业等数据库,规范服务流程和质量,协同开展公共服务,改善我市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第八条 服务中心为枢纽平台资产所有人和管理单位,负责枢纽平台线下实体厦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营服务工作;并委托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枢纽平台线上载体"慧企云"平台的运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枢纽平台资产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服务大厅的运维;

  2.牵头组建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服务行业协会")并进行组织管理;

  3.受联席会议委托,对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运维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4.受联席会议委托,开展窗口平台以及服务大厅入驻机构的征集、入围、退出及绩效评价工作,建立服务标准和规范,组织各类合作服务机构依托服务大厅等线下实体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

  5.联席会议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建立并不断丰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营规范体系;

  2.负责组织窗口平台定期进行运营情况的报送,建立运营报告制度;

  3.协调和组织管理窗口平台以及枢纽平台入驻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形成一体化运作,共同开展服务;

  4.开展平台网络运营统计分析、调查研究等相关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5.统筹信息技术支持机构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优化信息化支撑系统;

  6.协助服务中心开展服务行业协会的日常组织服务工作;

  7.制定平台网络年度运营工作目标、服务内容及实施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8.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在做好基础性服务、完成委托任务的前提下,基于枢纽平台运营工作开展市场化运作探索。

  第十二条 枢纽平台运维费用从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程序编制年度预算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枢纽平台运营所必需的场地租赁、物业、水电、电话、网络、信息安全、软硬件(含信息化服务系统及服务大厅软硬件)维护和升级改造等支出。

  2.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运营服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及系统维护开发人员、外聘劳务、综合办公等为确保完成运营服务目标所必需的成本支出。

  第四章窗口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窗口平台是指具有优质服务产品、良好示范作用、带动服务资源能力,并能覆盖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窗口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综合窗口服务平台和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两种类型。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主要是指建立在各区,以自身或组织带动各类服务资源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区域性服务机构,原则上同一区只设立一个区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主要是指建立在各产业集群或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园区,以自身或组织带动各类服务资源,在为本产业集群聚集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基础上,也能提供特色的专业化服务,原则上同一产业集群只设立一个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经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三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3.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经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三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四条 窗口平台应在枢纽平台的统筹协调下,依托平台网络,联通、共享服务资源;统一服务形象,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并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配合枢纽平台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接受联席会议委托组织的绩效跟踪评价,并定期报送年度服务计划、服务开展情况和运营情况,接受服务中心的业务统筹和协调。服务中心、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和窗口平台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定期沟通业务情况。窗口平台可自愿加入服务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成为窗口平台的途径

  1.窗口服务平台一般应经过申报、审核、接入三个环节。申请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材料。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查,评审通过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窗口服务平台按照要求进行软硬件改造并接入平台网络。

  2.经认定的国家、福建省、厦门市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直接获得成为窗口服务平台的资格。

  第十六条 窗口平台可自愿退出平台网络。退出前其运营管理单位须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后续事务处理等,经审核通过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窗口平台退出后,其运营管理单位不应再以"窗口平台"的名义对外开展服务。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平台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作为枢纽平台资产所有人,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平台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顺畅、高效运转。

  第二十条 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安排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每年制定信息安全工作计划、工作预算,分工负责,协调信息安全相关各方在一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不断优化组织和管理体系;制定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并检查监督信息等级保护情况;落实平台各项信息安全规范标准,并积极配合平台信息安全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的各项信息安全工作。此外,作为信息内容责任方,具体负责枢纽平台对外服务系统信息发布、转载和链接的信息安全管理。同时建立信息发布内容审核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

  第二十一条 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并落实信息安全各项规范标准,并为平台网络信息安全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窗口平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自身平台对外服务系统信息发布、转载和链接的信息安全管理、应用安全管理、技术防护体系建设,其服务信息系统、接入方式、操作规范及交互流程应符合平台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确保接入平台网络的信息和服务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各方应持续开展面向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用户的信息安全意识。发生网络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委托服务中心对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平台网络整体运营管理情况、服务绩效、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安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会同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对窗口平台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实行年度复核和跟踪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窗口平台基本服务条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和服务质量、公共服务活动数量和效果、企业满意度等(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经年度复核合格,运作规范、管理有序、服务成效突出、跟踪评价优秀的窗口平台,可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年度复核或跟踪评价不合格的窗口平台,应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服务中心可提请联席会议办公室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枢纽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窗口平台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运营和服务。对违规运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有关各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的跟踪绩效评价和审计。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gxj.xm.gov.cn/zwgk/zfxxgkml/jxjxxgkml/jxjgfxwj/201611/t20161108_13761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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