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 2017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厦科联〔2017〕59号】

2019-07-01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厦科联〔2017〕5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已完成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和《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共享。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本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考核、政策兑现,并推荐申报上级孵化器。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75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租用场地的租期5年及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4.已开展过针对在孵企业的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运营机构法人证书、营业证照;

3.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

4.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数、入孵时间、孵化面积;

5.开展孵化服务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认定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3.市科技局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在孵和毕业企业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3.在孵时限不超过36个月;纳入国家、省、市级人才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2000 平方米;

5.在孵企业为科技型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6.在孵企业员工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四章 孵化器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国家级孵化器补足至300万元。

第十二条  专业孵化器内配套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公共设备,按照该平台购置设备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专业孵化器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不与科技计划重大平台项目和研发投入后补助重复补贴。

第十三条  新建孵化器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改扩建孵化器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300万元。改扩建是指在已有基础、同一宗土地上,对原孵化器进行的扩充性建设或大规模改造(含装修)。

第十四条  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由孵化器所在行政区与市级按照财政体制共担。

第五章 孵化器政策兑现

第十六条  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占30%以上;

3.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应有15%及以上已申请或拥有各类专利;

4.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配套仪器设备及中试条件平台,并拥有专业技术服务团队;

5.孵化器拥有或与投资机构合作配置有各类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协议关系;

6.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参加统计和考核评估,统计数据真实且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兑现申请表;

2.孵化器管理人员汇总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社保关系、联系电话;

3.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

4.在孵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入孵时间、场地面积;专利申请证明;

5.毕业企业汇总表,应包含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营业收入、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足的毕业条件;

6.创业导师汇总表、开展创业辅导活动证明材料,应包含创业导师每次到场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证明材料;

7.各类孵化资金配置及使用情况证明。

第十八条  兑现孵化器扶持政策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已认定的孵化器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或委托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

3.市科技局对拟兑现名单进行公示、向无争议的孵化器下达资金。

第六章 孵化器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建立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指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级、省级考核评估,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孵化器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在孵企业专利情况、投融资情况等绩效指标。

第二十条  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60-74分为合格;

(四)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估的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考核评估通知;孵化器按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或委托机构聘请行业管理及技术专家2-3人、财务专家1-2人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

3.市科技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其作为孵化器扶持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视情收回专项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孵化器,并将情况记入市信用管理系统: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统计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将加强孵化器信用信息的审查及应用,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申请单位的注册资金等为外币单位,按发生时外币汇兑人民币利率进行换算后的人民币金额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和《<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科联〔2014〕4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szfgz/bmgfwj/201712/t20171228_18363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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