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 2015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泉科〔2015〕152号】
2019-05-01
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一、法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 第二条。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泉政文〔2015〕122号)第二条;
3.《泉州市科技局关于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泉科〔2015〕150号);
4.《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泉科〔2015〕152号)。
二、办理条件
(一)申报泉州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1.运营单位应在泉州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且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具备一定实力和影响力。
2.服务主题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众创空间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60%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良,新型孵化载体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如租赁场地,租期需在一年以上。
4.创客不少于10个,其中创客企业(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
5.拥有5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 配套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拥有不少于1家的投融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可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7.拥有向入驻创客提供房租、宽带资费用减免或免费等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场所。
8.众创空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经常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投融资讲座等创新创业活动,有较好服务机制,具备示范带动作用,能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高度融合与发展。
(二)申报泉州市级众创示范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在市级众创空间评审或年度绩效评估中,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相关指标较突出且运行情况良好,经研究审定后,认定为市级众创示范空间。
三、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不包含: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公示5个工作日)
四、所需材料
1.泉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2.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4.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及取得的运营成效;
5.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材料,包括提供办公场所面积、公共工位、宽带网、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6.如果有合作伙伴,应提供合作伙伴和运营单位的合作协议。除必要的附件材料外,鼓励申报单位提供相应特色服务、经济、财务报告和证明材料等。
五、联系电话:0595-227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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